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| 索 引 号 | bm56000001/2024-00016329 | 分 类 | 行政监管措施;证券经营机构监管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2024年12月25日 | |
| 名 称 | 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| ||
| 文 号 | 〔2024〕80号 | 主 题 词 | |
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:
经查,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一是公司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/5以上,但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人数的1/4;股东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推选的监事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/3。二是公司董事、监事的选举未采用累积投票制度。三是公司未建立董事、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。
上述行为 违反了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》第四条第二款,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》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三十条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你 公司 应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四川证监局
20 2 4 年 12 月 10 日